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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捐赠被质疑:如何看待企业捐赠的商业诉求?

来源:宗铭娱乐网   作者:百科   时间:2024-03-29 02:15:15
烟企捐赠的烟草疑何业诉真实困境是什么?

7月3日,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企业企业求用于开展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捐赠捐赠<strong>绝世惊雷决</strong>

7月3日,被质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看待用于开展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烟草疑何业诉

湖南中烟捐赠支持的企业企业求第26届“芙蓉学子”公益活动近日引起一些争议,主要源于控烟行动原则,捐赠捐赠烟草企业可不可以捐赠慈善以及高调宣传?

肯定的被质声音是,烟企作为高利润企业,看待捐赠更多资源用于社会公益难道不是烟草疑何业诉应有之事?反对者则强调,《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于2006年在中国正式生效,企业企业求其中明确提到“广泛禁止广告、捐赠捐赠促销和赞助”的被质原则;《广告法》对烟草广告有禁止性规定;2016年施行的中国《慈善法》第40条也写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看待产品和事项。”那么,烟企的公益捐赠到底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打法律擦边球呢?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多部法律均对烟草宣传有限禁,但世卫公约提出的是框架原则,每一缔约方要根据自己的宪法或宪法原则推进;《广告法》的规制对象是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慈善法》对何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宣传并无细则。对待任何禁止性规定,行政执法显然要与“法无禁止则可为”的绝世惊雷决权利原则,以及执法主体、司法解释权、程序正义的原则相平衡。

不过,法律往往是对伦理底线和道德共识的落实,关于烟企捐赠,我们仍然可以从公益伦理的层面分析,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好的公益?

烟草捐赠为什么有争议?因为一方面,其企业及其商业行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其产品或服务呈现负向或争议性的道德效应。不仅对于烟草,其实相关博彩、大麻、性产业等,在其商业合法化的环境中,都有类似的张力。

简单说,它们处于“合法”但“不倡导”的地带。而公益是带有倡导性价值的事业,表达了人们对“好”“善”的向往与追求。那么,当上述来源资金成为公益捐赠的“善”款,会否借公益带来对该产品的倡导效应,或者因产品贬损了公益的倡导价值呢?

故而,对于捐赠的接受方而言,一个“好”的公益组织会有自己的募捐伦理。什么样的捐赠接受,什么情况拒绝接受,并非一概而论,主要与组织的宗旨、对独立性的要求有关,当然最后都落脚在受益人目的上。比如,倡导青少年或母婴健康的项目,就更可能拒绝由烟企捐赠来设立,特别是冠名活动;环保NGO就应更谨慎看待来自污染企业的捐赠,试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是被告方捐赠的,这样的法庭质辩还能不能进行?

越是倡导性强的公益组织,越是对自己有严格的募捐伦理约束,如国际知名的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为保持自己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接受任何政府、企业或政治团体的资助,只接受市民和独立基金的直接捐款。反之,提供具体服务项目的组织,在没有受益人冲突的领域,接受捐赠的范围可能就更宽泛,比如社区老人生活照料,就未必要特意考量捐赠企业的社会责任或环境友好性。

第二,对于捐赠方而言,“好”的企业捐赠应立基于真实的公益目的诉求,间接寻找企业收益,特别要避免对公益价值的伤害,或将公益仅视作商业营销的手段。这样,捐赠者可能最大化兼容公益价值,包括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尊重。比如禁烟运动,实际是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吸烟的健康影响认知逐渐兴起的,中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也成为控烟行动的一部分,法律纳入控烟是认知逐步改变的体现。

对于烟企而言,之前被视为良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捐赠,就更多了一个禁烟控烟的视角,自1998年开始的“芙蓉学子”在第26届活动受到关注和质疑,或许就是社会观念变化的映射。对不变的“公益”目的认知,以及变化的社会价值共识的回应,是企业捐赠人在公益中有必要考量的维度。

捐赠伦理和募捐伦理一样,是行为者出于价值原因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而不仅是法律合规性的检视或规避。法律视角是“禁为”的底线,是执法者必须谨守的;伦理视角还包括了“好”价值的方向引领,是公民及企业公民主动追寻的。例如烟企能不能公益捐赠问题,在目前中国并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捐赠是企业的权利;但在“禁止烟草宣传”的原则下,烟企及其产品的名称使用、宣传、冠名、敏感人群识别,可能到了重新做公益价值评估的时候。

第三,对于政府公部门而言,则需兼顾不同主体的权利,并明确其中的价值顺序。世卫的控烟框架公约之所以只能给出方向原则,不是禁止性条款,就因各缔约方有不同的宪法原则。烟草在科学认知过程中关涉到人的健康权利,但广告宣传还涉及表达自由问题,捐赠也是一种自由权利,在某一时期某一社会,执法体现权利的平衡与价值排序。2021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第22条,对烟草广告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列出“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广告、公益广告”,强化了对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烟草使用的限制性方向。

第四,对于公众而言,理解法律合规性与价值倡导性之间的空间,在各主体权利基础上追求自己认同的“好”价值,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比如烟草限制愈来愈为全球接受,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还有人为大麻合法化做努力,在深恶毒品危害的人看来简直不可忍受,但也只能在权利框架内针对其危害做反对性的倡导,不能直接无视各种不同主体自身的权利。这是一个健康社会价值共识的演进路径。

总之,烟企的公益捐赠,随着全球禁烟运动推进,确实越来越呈现伦理张力。是应完全禁止其公益捐赠、仅以提高税率的方式使其贡献公共利益,还是更谨慎对待其直接或间接的宣传,都旨在避免烟草使用促进效应的公益目的。这一目的的推进必是与各主体权利,以及其他多元公益目的相平衡的。

最后,不应忽视,烟企捐赠在中国的伦理问题很可能更加突出。抛开中国烟草政企合一体制增加的问题复杂性不谈,烟企捐赠也是中国以企业捐赠为主体的捐赠困局的其中一个部分。根据近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的数据,在中国慈善捐赠中,大约企业捐赠占60%,个人捐赠占25%。这与多数发达国家以个人为绝对主导的捐赠构成是完全相反的。例如Giving USA报告的美国慈善捐赠,2022年个人直接捐赠占64%,基金会捐赠和遗产捐赠分别为21%和9%,后两项实际的捐赠主体仍然主要是个人,而企业捐赠只占捐赠总额的6%。换言之,在发达国家,企业捐赠整体上只是公益捐赠非常次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捐赠却是中国公益捐赠的绝对主体。

企业捐赠存在一个天然的悖论:它应该以股东责任(或公司责任)还是社会责任(公益价值)为目的?虽然近些年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多元主体共益责任的认知,突破了企业“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观念,但不可否认,商业企业的股东责任是它的法定义务,也应是它的优先价值。那么,企业捐赠的动机如果不以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它是一个“好”企业吗?

所以企业的公益捐赠不可避免有商业诉求。这不仅无可厚非,甚至是它对股东的应有责任。当然这种诉求不一定是直接的、当下的,好的企业捐赠一定接纳公益目的主导的商业附带受益,或战略性远期受益;同时注意捐赠也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心。无论如何,纯公益目的在企业捐赠中是存在固有悖论的。

个人捐赠则可以单纯回归于个人意愿,或者说,个人的志愿意志选择。在20世纪初兴起至今的百年基金会中,那些财富个人或家族的捐赠动机,往往是将公益视为自身在商业之后的“第二事业”,甚至“终极目的”,也就是商业为起,公益为终,而不是将公益如何反馈回商业链的受益。卡耐基《财富的福音》说得真实而透彻,捐赠甚至不停留于社会公益目的,更升华为神圣信托的神圣目的。他一生的行为告诉我们其所言非为说给别人听。

在企业捐赠为主体的中国当下,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公益精神离我们生活还有很大距离。一方面,正视企业捐赠的商业诉求,寻找公益主导的企业利益结合点;另一方面,不断深入理解公益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理念。当个人捐赠成为捐赠的主体模式时,烟企捐赠或许也不再呈现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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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探索